二手房買賣交易中,買方「爽約」的現(xiàn)象比較突出,特別是現(xiàn)在經(jīng)濟環(huán)境不好,該現(xiàn)象更是大量出現(xiàn)。那么買房爽約后,之前支付的定金是全部給予賣房,還是可以拿回部分定金?
我暫未看到買方爽約情形,起訴賣方要求返還部分定金的判例。但是有判例(2022)京01民終245號,守約的賣房起訴違約買方要求其支付違約金,后法院酌定違約金金額為買方已支付的定金數(shù)額,于是并未支持額外的違約金數(shù)額。
二手房買賣合同,即存量房買賣合同關于買方爽約的情形有兩點涉及,第一點是拒絕購買房屋可以沒收定金;第二點是遲延履行合同義務的日違約金,日違約金標準一般是房價的萬分之幾。
因此此類糾紛一般是由守約的賣方起訴違約的賣方,要求其另外支付違約金。在實踐中表現(xiàn)為兩種形式:
1)賣方依據(jù)違約金條款計算相應的違約金數(shù)額,此類情形常因對方的請求而被法院進行酌情調(diào)整,就我看到的案例而言,調(diào)整的數(shù)額即賣方收到的定金。
依據(jù)為:《民法典》第588條第一款: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,又約定定金的,一方違約時,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。即:違約金條款和定金條款只能擇一使用。
2)賣方通過評估鑒定的方式,計算出因買方遲延履行合同導致的最終房價損失,用于計算出自己的實際損失。此種情況,若損失價格大于定金價格,法院會予以支持。
依據(jù)為:《民法典》第588條第二款: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,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(shù)額的損失。
最后總結下,對于買方爽約的情形,除非市場明顯波動,導致房價極速下跌,否則一般在實踐中,法院最終支持的違約金等同于定金的可能性較大。
而在實踐中,常常會出現(xiàn)以下情形:
1)買方爽約,同時房產(chǎn)權屬證件在其手上的情況。因此實踐中涉及的談判情形是買方以返還房產(chǎn)權屬證件為由,希望賣方能夠退還部分定金。
2)賣方急于賣房回籠資金,亦或者該套房是貸款房,銷售時間的延長會讓其在該段時間內(nèi)履行額外的還貸行為。
3)有的交易中還涉及中介,此次交易的傭金能否拿到手,找誰拿?下次交易能否繼續(xù)在自己的手中達成?
因此,現(xiàn)實中常常會形成上述三方博弈,而涉及到談判,其實無法先做到像法律規(guī)定那樣一板一眼。談判,首先要找到三方的共同利益,三方的共同利益是房子能夠更快,更高價的賣出去。只有達成這個局面,三方利益才有可能平衡,否則就會產(chǎn)生一損俱損的敗局。
因此對于買方,即使想把房產(chǎn)權屬證書拿在手里當作籌碼,也應該促成這一目標的形成,而不是阻斷交易。并且必要的,買方應更多地發(fā)動自己的資源,讓這套房產(chǎn)往「更快,更高價的賣出去」這一目標實現(xiàn)。
因此,談判可能無法一下取得結果,最后或許還需要通過訴訟解決,但是關于此情形,三方應都往促成再次交易的方向進行,只有在取得好的結果時,才能低成本的達成一個好的談判結果。
最后再分享一個最高法在《民法典》理解與適用中的一個觀點,對于定金合同的審查十分重要。若定金合同僅約定定金,但是沒有約定定金罰則,即違約一方雙倍退還定金或沒收定金的,此時定金的性質會被視為預付款。
「法院認為,合同約定將前合同所剩余的預付款作為本合同的“定金”,每批次貨款抵扣“定金”,并明確約定了違約責任,而未約定適用定金罰則的,該款項雖名為“定金”,但其不屬于定金擔保,其法律特性實為預付款?!?/p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