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法律規(guī)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》
第一順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。
第二順序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繼承開始后,由
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,
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。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,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。本法所說的子女,包括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養(yǎng)子女和有扶養(yǎng)關系的繼子女。本法所說的父母,包括生父母、養(yǎng)父母和有扶養(yǎng)關系的繼父母。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房屋繼承權公證費用,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、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、養(yǎng)兄弟姐妹、有扶養(yǎng)關系的繼兄弟姐妹。如果表示放棄繼承的是遺囑繼承人,則放棄的份額應當轉(zhuǎn)歸法定繼承人繼承。如果放棄繼承的是法定繼承人房屋繼承權公證費用,其應繼承份額由其他法定繼承人按法律規(guī)定的繼承順序繼承;如果放棄繼承的是被繼承人的唯一法定繼承人時,被繼承人的遺產(chǎn)歸國家或集體享有。根據(jù)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,放棄繼承權的人不繼承遺產(chǎn),通常條件下,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也就可以不負清償?shù)呢熑?。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(nèi),既不表示接受又未表示放棄時,便推定為放棄接受遺贈。被放棄的遺贈財產(chǎn),按法定繼承辦理。遺囑人沒有法定繼承人時,即收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。主動放棄或法定期限屆滿沒有表示接受而實際放棄遺贈的受遺贈人,不再承擔遺贈人所附加的有關義務。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時間,應當在繼承開始后至遺產(chǎn)分割前。我國《繼承法》第二十五條規(guī)定“繼承開始后,繼承人放棄繼承的,應當在遺產(chǎn)處理前,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。沒有表示的,視為接受繼承?!辈邮芑蚍艞夁z贈作了相應的規(guī)定“受遺贈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(nèi),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。到期沒有表示的,視為放棄遺贈。”放棄繼承的效力,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。即繼承人在遺產(chǎn)分割前放棄繼承的,視為其自繼承開始就放棄繼承權;不但對遺產(chǎn)不享有權利,對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不承擔義務,而且對遺產(chǎn)的孳息也不享有權利。繼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義務,如不想清償被繼承人債務,不愿承擔扶養(yǎng)、撫養(yǎng)、贍養(yǎng)義務等原因而表示放棄繼承的,必然損害他人的利益。對此,最高人民司法解釋規(guī)定“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,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,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。
二、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房屋繼承權公證費用,第二順序繼承能否繼承我國法律規(guī)定遺產(chǎn)按照下列順序繼承:第一順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。
第二順序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如果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權,在自愿情況下全部放棄又不是因不愿履行法定義務,那么遺產(chǎn)應當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