爭議焦點
男、女雙方皆為二婚二婚的孩子有權繼承前面的財產(chǎn)嗎,婚后男方將出售房屋獲得的120萬元款項轉給女方,女方又將該筆款項轉給自己與前夫所生的兒子和女兒。后男方死亡,男方與前妻的所生的女兒主張女方的轉款屬于男方的遺產(chǎn),要求依法分割,該請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?
訴訟請求
陳女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:要求依法分割被繼承人陳某的遺產(chǎn)130萬元。
法院查明
被繼承人陳某與吳某系夫妻,雙方于2001年1月15日登記結婚,均為再婚,婚后未生育子女。陳女系被繼承人陳某與前妻朱某的婚生女,一直與前妻朱某共同生活。1999年5月16日,陳某的父親死亡,2016年3月19日,陳某的母親死亡。
2017年3月,陳某與兄弟姐妹將繼承自其母親的某房屋出售,陳某分得房款120萬元。2017年4月1日,陳某將上述120萬元轉入?yún)悄趁裸y行賬戶中。同年4月2日,吳某將其中70萬元轉入自己的另一個賬戶,并將其中47萬元轉給其與前夫所生的兒子葛男,3萬元花費掉。
2017年11月29日,吳某因涉嫌組織、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刑事拘留。2018年10月31日,陳某突發(fā)疾病死亡。2019年2月12日吳某經(jīng)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,于2019年11月28日刑滿釋放。被繼承人陳某死亡后,吳某的銀行卡內(nèi)尚有存款60萬余元。2019年12月6日,吳某通過該銀行卡向其與前夫所生的女兒葛女轉款58萬元。
一審法院另查明,被繼承人陳某還留有10萬元銀行存款及1萬元利息。
一審判決
法院認為,遺產(chǎn)是公民死亡后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(chǎn),公民依法享有財產(chǎn)繼承權。本案主要爭議焦點在于陳某轉給吳某的120萬元是否屬于陳某的個人財產(chǎn)。
一審法院認為,陳某在與吳某夫妻關系存續(xù)期間法定繼承所得的財產(chǎn)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,夫妻對共同財產(chǎn)有平等的處理權。陳某自愿將財產(chǎn)交由妻子吳某保管,吳某在陳某生前將47萬元轉給案外人葛男,現(xiàn)無證據(jù)證明陳某曾提出異議,應當視作雙方對該筆錢款的共同處置。吳某提出陳某轉給其的120萬系給她養(yǎng)老所用,為她個人財產(chǎn)的主張,無任何證據(jù)支持,難以采信。因此,陳某死亡時吳某銀行卡中存款60萬元以及陳某名下的銀行存款均為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,其中二分之一為陳某的遺產(chǎn),陳某生前未有遺囑,陳女、吳某依法繼承。
綜合考慮到吳某入獄前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,現(xiàn)又無經(jīng)濟來源,在遺產(chǎn)分配時酌情予以考慮。
判決如下:
一、被繼承人陳某名下10萬銀行存款及1萬元利息歸陳女所有;
二、吳某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(nèi)給付陳女6萬元;
(2021)滬0106民初號
上訴請求
陳女上訴請求: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,依法改判被上訴人吳某在一審判決第一項基礎上另給付陳女人民幣34.3萬元。
事實和理由:一審認定事實不清。
1、被繼承人陳某2017年4月1日轉入被上訴人吳某賬戶內(nèi)的120萬元系陳某繼承其母親房產(chǎn)所得,其來源系陳某家族財產(chǎn),與吳某無關,考慮財產(chǎn)來源,繼承分割時應當認定其中的70%系陳某個人財產(chǎn)。
2、無理由推定吳某2017年4月2日將47萬元轉給葛男的行為系征得陳某同意,不能得出系陳某與吳某對該筆財產(chǎn)共同處置的結論。葛男與陳某無血緣關系,也未共同生活居住,吳某應當舉證此舉已經(jīng)獲得陳某的同意,否則系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。
3、吳某和陳某婚姻關系存續(xù)期間因賣淫被公安機關收容教養(yǎng),在陳某轉給其120萬后不到八個月又因涉嫌組織傳銷活動被刑事處罰兩年,期間吳某未盡妻子責任,據(jù)鄰居反映雙方也時常發(fā)生激烈爭執(zhí),甚至撥打110報警,可見雙方感情大有問題。陳某是個相當節(jié)儉也并不富裕的人,很難想象會心甘情愿地將自己僅有的積蓄給對他不忠,且并未足夠盡到照顧義務的人,何況他們之間還不曾共同生育過子女,這既不符合常理,也不符合邏輯。
二審判決
二審法院認為,繼承開始后二婚的孩子有權繼承前面的財產(chǎn)嗎,按照法定繼承辦理;有遺囑的,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;有遺贈扶養(yǎng)協(xié)議的,按照協(xié)議辦理。被繼承人陳某生前未立下遺囑,也無遺贈扶養(yǎng)協(xié)議,對于其遺產(chǎn)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,陳女、吳某系其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,根據(jù)繼承法的相關規(guī)定,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(chǎn)的份額,一般應當均等。一審法院考慮吳某入獄前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,現(xiàn)又無經(jīng)濟來源的情況,在分割遺產(chǎn)時對其予以適當照顧,并無不當。遺產(chǎn)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(chǎn),一審認定陳某死亡時吳某銀行卡中存款60萬元的二分之一以及陳某名下的銀行存款的二分之一為陳某的遺產(chǎn),并無不妥。陳某轉給吳某的120萬元系陳某在與吳某夫妻關系存續(xù)期間法定繼承所得的財產(chǎn)二婚的孩子有權繼承前面的財產(chǎn)嗎,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,夫妻對共同財產(chǎn)有平等的處理權,陳女主張120萬元中70%屬于被繼承人遺產(chǎn)以及吳某轉給案外人的47萬元系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,均無事實及法律依據(jù),本院對上訴人陳女的主張,不予支持。
判決如下: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(2021)滬02民終號